□本报记者仇兆燕
6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监管实践,对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包括适度延展经纪业务范围、明确衍生品经纪业务品类、规范数据提供服务等。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据悉,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5年。目前国内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
对于本次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修订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本次修订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从严把好准入关口,适度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优化出资人资质条件正规期货配资,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二是坚守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优化经纪业务范围,细化完善经营规则,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强化风险监管。结合货币经纪公司特点,修订完善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监管要求,更加注重数据安全管理。四是加强行为监管。强化经纪人行为规范管理,明确执业中的禁止事项,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
五是注重监管协同。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监管协同,进一步强化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
业务范围进行优化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包括:一是优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二是适度延展经营业务范围。三是细化业务经营规则。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五是加强经纪行为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适度提高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优化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精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条款。
《办法》调整后,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还对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上述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一是适度延展经纪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二是明确衍生品经纪业务品类。基于功能定位和防范风险考虑,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撮合金融机构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三是规范数据提供服务。与现行相关规制衔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细化经营规则
《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规则进行了细化完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新的经纪业务品种,对于相关金融市场有经纪业务准入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二是明确经纪服务的对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的经纪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并且已获得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市场参与交易的资格。三是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完善关于尽职调查、签约服务、匿名撮合、交易确认、留痕管理、收费管理等业务环节的经营规则。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总局近年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制衔接,修订完善了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数据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与2025年发布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经纪人管理”专章,加强对经纪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建立对经纪人员的合规培训、激励约束、廉洁从业和监督问责等管理机制,确保经纪人员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二是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加强对可疑交易、通讯工具、经纪业务场所、经纪人员档案等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权限管理,明确经纪业务的禁止性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由于货币经纪公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开展经纪业务,涉及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多个领域。《办法》加强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将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作,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正规期货配资,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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